【问题解析】
行纪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
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是双务的、有偿的、非要式的、诺成合同等。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文字解答如不能解答您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线留言,以获取一对一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