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举证期限可以由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
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
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
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向人民法院
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
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
担保。
【法律依据内容】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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