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可以。
不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抢走孩子,失去
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
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
起诉到法院要求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
被监护人抚养费、
赡养费、
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
民法院撤销
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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