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该按照下列要求来举证:被告应当对作出的
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
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
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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