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股权质押不属于
债务融资。股权质押是一种
抵押权,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其享有的
股权,依法进行
质押,若债务人不按照约定
履行义务,
债权人有权留置出质物的法律制度。而债务融资一般是指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使得投资人合法享有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
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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