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执行
逮捕机关扣押邮件后,应当作出
一式两份的扣押记录,并由执行人和邮电机关代表共同签字。《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
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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