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转让合同,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该流转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即发生
法律效力,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
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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