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离婚认定
共同债务如下:
1.共同生活所负
债务,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
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治疗疾病支付
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体活动所负的债务;
2.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
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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