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离婚冷静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在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而《民法典》将1日起施行,离婚冷静期是指在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方如果冷静之后不愿意离婚,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内,未申请发给
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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