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一方在
结婚前自己
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规定,一方的
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2、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
产权登记在
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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