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次
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
债权人主张。在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的时候。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
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使该债权的利益直接归于债权人。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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