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一种预付款的性质,起不到
担保债权的作用。合同如果写的是“订金”,“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
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
退款;
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订金的违约数额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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