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
申请劳动仲裁,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
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
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申请人自己
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
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同一请求事项已经受理过的,就不再受理(除了变更请求事项,如
经济补偿金,变更为
经济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所以,劳动仲裁应当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且同一事项只能申请一次劳动仲裁,除非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或者
当事人变更请求事项,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内容】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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