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企业债务重组不可以扣除。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
债权债务的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
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
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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