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夫妻一方擅自将
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是可以追回的。
2、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此时的第三者不属于善意,故不适用前述的规定。
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还房屋。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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