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丈夫借
高利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在通常情况下是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丈夫借高利贷是用于其个人使用且妻子对其毫不知情,或
当事人特别约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
债务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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