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愿意生孩子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
离婚诉求,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公民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的生育权必须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基础之上。倘若女方不同意生育,必将导致男方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破坏夫妻感情。在此情况下,法律虽然不能强制女方配合男方实现生育权,但若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允许男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
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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