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前
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
法律关系。这里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
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2、中止行为一般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中止事由的发生取决于合同期内当事人是否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里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除非当事人涉嫌
故意犯罪。
3、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呈现明显失衡。这是由《劳动法》的性质决定的,权利义务的失衡通常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减轻其法定的义务。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它意味着当事人对中止期满后重续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允诺或
法律强制。
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长短取决于中止原因,多数情况下,劳动
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没有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