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合法。对于因
同居分手而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一般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也不属于《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不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
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果
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以支持。
恋爱结束后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得到
损害赔偿的:
一方自愿给付。出于道义,男方或者主动提出分手方认为自己的分手行为伤害了对方或者因为对方为自己打胎,而自愿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补偿。
对这种自愿支付费用的行为是称“青春损失费”、“分手补偿费”还是其他,法律都不禁止。
是基于一方的过错。如男方违背女方意愿而导致女方怀孕或因多次性行为导致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
若恋爱关系的解除是因为一方在恋爱过程中存在玩弄对方感情、借同居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前提是
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过错与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且案由应当是损害赔偿而不是
解除同居关系,更不能是要求支付“青春
赔偿费”。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
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
被监护人脱离
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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