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我国《
民法典》规定,
借条是
借款合同的一种,可以约定
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条款。民间
借贷关系的存在,由
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
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
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
原告举证。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
举证责任。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
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
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
清算达成的
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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