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进行
撤诉,但要经过人
民法院准许。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
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
起诉状时对符合本
法规定的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
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
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
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
起诉不
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
律图网专业
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