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目前对
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
行政复议;
二是
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
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
复议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情况:
(1)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
工伤认结论不服;
(2)对行政复议不服。
2、
起诉期限:
(1)直接
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
(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法律依据内容】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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