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
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四肢肌力级(二级)以下(含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
医疗事故按下列标准
赔偿: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二)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
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
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法律依据内容】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
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
伪造、隐匿、销毁
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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