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
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
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
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
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