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自然情况的
证据:
1、户口本、居民
身份证、
结婚登记书、
复婚证;
2、
离婚证、人民
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
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
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
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
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
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
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
物证;
5、人
民法院对一方的
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
徒刑的
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
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
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
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
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
个人债务及家庭
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
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
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
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
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
犯罪被
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