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已
过户的报废车辆的
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能买卖报废车辆。该合同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车辆报废的,不能买卖,而是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
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企业。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
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使用年限的;
(四)在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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