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工伤保险发生
纠纷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一)申请
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
签定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根据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除此之外,还有治疗费、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安装辅助器械费用。因工致残被评定为
伤残等级的,一至四级
伤残还能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五至
十级伤残,在
劳动关系解除后,还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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