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建设用地
使用权可以多次
抵押,但是其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该
抵押权进行了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之后没有登记的债权按照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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