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被派遣
劳动者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法律依据内容】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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