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完税后办理
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
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
产权属登记。二是已
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
退税。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
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过法定程序判定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
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
【法律依据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
身份证件,
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
民法院判决或者
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
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
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
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
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
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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