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劳动者在单位没缴
工伤保险时发生
工伤,依法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部门作出划拨
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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