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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