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应带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本人的
结婚证;双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到其中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经过三十天
离婚冷静期的
准予离婚且发放
离婚证。
2、
诉讼离婚,当事人应带
离婚起诉状到其
管辖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其当事人要携带其证明夫妻双方
感情破裂的
证据以及身份证明。经人
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内容】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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