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后,关于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孩子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起诉。
有下列情形且父母同时具备负担能力可以协商或者起诉要求变更:
(一)原定
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孩子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
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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