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发生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
仲裁或者
诉讼解决
代位权问题。
以
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
管辖不能吸收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法院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
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
起诉次债务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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