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般情况为33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委托检验鉴定3天,重新检验鉴定20天,交警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2天,共计58天。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
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
机动车行驶证。对
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
无牌证、达到
报废标准、未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面临
法律纠纷时,来
律图网即可找到专业的
律师,解答你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