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派出所的
立案只是
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
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对于自诉
刑事案件,我国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但如果是“
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
公诉案件,
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
受害人可以就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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