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无论
劳动者是在应聘时,还是在正式
入职后,用人单位存在扣留劳动者证件,向劳动者收取
担保费用、入职押金,或以每月扣押一定比例
工资或奖金的形式收取预付
违约金等行为的,均违背劳动给付不得强制的原则。
对于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劳动
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本人;
对于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预收违约金等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或被扣押物品损坏、遗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
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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