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之时借款人所欠银行的贷款应由
担保人承担,担保人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归还。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自然应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但夫或妻
共同债务并不仅限于此种情形。但其他那些债务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弥补这一疏漏,最高人
民法院先后作出过二次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旧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
个人财产清偿:
(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