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丈夫对自己的妻子没有绝对照顾的义务。但是这两种情况除外。
1、第一种情况,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在双方的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女方曾经为家庭付出的较多时,在离婚后,男方需要对女方进行补偿,这其实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丈夫对妻子的一种照顾。
2、第二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如果丈夫的生活状况比较乐观,而妻子的生活比较困难时,丈夫是有义务对妻子提供必要的帮助的,这里双方“生活状况”的认定不受其主观上影响,而是从客观情况出发,评估丈夫、妻子的个人生活状况,根据评估结果由生活上比较富足的一方给另一方一定的经济帮助。
以上两种是
夫妻离婚之后,可能发生的丈夫对妻子进行照顾的情况,除了以上两种目前并没有其他的丈夫离婚后照顾妻子的情况。原因主要在于:夫妻之间因为
结婚产生了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离婚则会消除夫妻之间以前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行为解除了他们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两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又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丈夫自然也就对妻子没有任何的照顾义务,除非他们之间就丈夫照顾妻子签订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