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起诉离婚的时候可以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婚姻一方因为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十八条
人
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
当事人的有关
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