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人民
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
诉讼行为,也称民事
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
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
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
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法律依据内容】
《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
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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