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不含)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
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具有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
居住证明)及
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持有营运证、商户经营证、摊位证等经营证照或其他合法、有效
经营资质证明;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工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够提供工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
贷款担保;
7.借款人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工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