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另一方一般不能自己配偶提出的
离婚行行为而向其索赔。但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
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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