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刑事拘留从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最长期限为37天,一般情况下,应当在
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检察院应该在7日内作出是否
批捕的决定,对于
流窜作案,是指
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起
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该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审理要经过侦查和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情况下为105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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