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代表
诉讼。根据我国
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是没有权利提起
股东代表诉讼的,丧失股东资格,意味着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消灭。
【法律依据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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