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
离婚后探视权人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等事项,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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