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是不需要承担
侵权责任的。
如果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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