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可以,父母将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全部或部分
产权赠给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属赠与行为。同样,父母申请在夫妻共有
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为也属于
房屋赠与行为。
因房屋赠与属房地产交易,所以,
房屋登记机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权利人确实要加子女名的,应与子女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先在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后,申请双方
当事人持
房产证、
身份证、婚姻证明、
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约定等资料,共同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内容】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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