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般情况人
民法院审理
一审刑事案件时,自收到
起诉书到作出最终的判决,其间可以有十七个月(6+3+8=17)以上的
审理期限。
另外,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另外,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
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
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也不计入。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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